10月22日下午,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发布《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发现,本次修订草案在车辆准入、驾驶员条件、平台责任及新兴业态监管等方面均作出了调整。
网约车必须为纯电动新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起草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至11月20日。
修订草案明确,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是在西安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这意味着要告别燃油车和混合动力车的时代。
同时,车辆门槛也提高了。轴距要求从现行的2650毫米提升至27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要求从200公里增加至综合工况续航不少于450公里。
新增“出厂新车”要求,即车辆在申请时必须未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由西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最长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驾驶员户籍不再限制新增年龄要求
在驾驶员准入方面,原办法中“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硬性要求被删除,新增要求“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残疾”。
其他要求为: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参加西安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未被列入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已取得西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草案要求,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其APP显著位置,真实、全面地向乘客公开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和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的许可资质等信息。
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配备客服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失物查询、咨询等事项;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保持经营规则连贯性,不得侵害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调整价格的,应当提前7天向驾驶员和社会公布方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影响行车安全。
督促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依法依规经营,不得向驾驶员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
首次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责任
针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模式的兴起,修订草案首次增设专门条款,明确其法律责任。该草案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要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本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取得相应的网约车许可。
要在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内容。
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要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记者 姬娜)
来源:三秦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