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陕西省5部门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提高保障能力,稳定校园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修订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1月13日
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生食堂”)管理,提高保障能力,稳定校园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生食堂,指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师生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四条坚持基本大伙(保障性伙食)由高校自主经营,起到保障学生基本饮食需求,发挥保障供应、稳定菜价作用。综合学生食堂面积、档口数量、餐位配置等因素,自主经营占比不宜低于50%。
第五条自主经营的学生食堂包括学校自办、引进档口、聘请餐饮服务团队等,由高校直接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营利。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应公开引入优质餐饮服务企业,坚持微利经营、守法经营。
第六条学生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高校应加大投入,建立和落实优惠政策,降低成本,保证饭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餐饮价格。
第七条高校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食堂服务育人功能,加强文化建设,组织学生开展节约粮食、反食品浪费、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规范学生就餐行为,培养文明饮食习惯。
第二章 投入保障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高校提供,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引入档口、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消防等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高校承担。高校合理分担学生食堂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第九条高校要根据在校生数,按一定比例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用于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抑制饭菜价格过快上涨,保持饭菜价格和质量平稳;各高校应制定平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基金使用。
第十条学生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学生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三章 学生食堂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高校履行学生食堂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长负责制,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每学期至少研究部署1次食品安全和食堂经费管理工作。后勤部门具体承担学生食堂日常运行、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主动配合属地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陪餐制度,校领导每月至少1次深入学生食堂开展调研和检查,同师生一起就餐,掌握学生食堂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高校要注重队伍建设,制定学生食堂工作人员引进、考核、退出等制度机制,加强业务学习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舆情应对等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与研讨,提高整体能力素质。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必须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第十四条高校应建立健全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招标采购、成本核算、贮存留样、加工售卖等监管。坚决杜绝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等责任事故行为,对食品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违规转包分包、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学生食堂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自主经营学生食堂比例暂不达标的高校,按规定调整经营主体;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食堂的高校,应将饭菜品质和价格列为重要条件,按照招投标程序公开遴选优质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高校自主经营学生食堂可通过公平竞争适量引入档口运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
第十七条高校应加强自主经营学生食堂餐饮服务质量和饭菜价格管理监督。高校与承包或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大宗食材采购、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按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监管。
第十八条高校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食堂(档口),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1年1签),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延长合同期限。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食堂的企业,不得采取联合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转包、分包,少量档口可以引进社会知名品牌作为补充。
第十九条建立食堂评议评价制度。高校应组织师生每学期开展1次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较低的,制定整改措施,研究解决问题;每学年进行1次综合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评价不合格的自主经营学生食堂应限期整改、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应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高校要加强学生食堂餐饮保障日常监管,及时解决师生反映投诉的问题。对师生反映强烈、问题频发、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引发舆情的,教育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估、资源配置、招生计划分配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食堂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学生食堂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情况。收支结余用于以丰补欠,改善学生伙食或学生食堂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食堂饭菜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即食品原材料(主料、辅料和调料)成本和水电气燃料等成本;间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劳务服务、维修保养、卫生保洁、饮具厨具餐具、低值易耗品、油烟管道清洗、设备折旧、办公、厨余垃圾处理、公益性分摊等以及其他费用。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食堂(档口)实施的整体装饰装潢费用,经学校审计后,可计入成本并按合同周期核定,严禁豪华装饰装潢。
第二十三条突出“基本大伙”优势,有条件的高校应承担自主经营学生食堂水电气费用。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食堂(档口)使用的水电气费用应单独核算,高校按实际耗用数收取。
第二十四条建立学生食堂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严禁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伙食经费,不得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严禁挤占食堂资金,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招待费等与餐饮无关支出。
第二十五条建立饭菜价格公示制度。各档口应在售饭区域公开单个菜品重量和价格信息,接受师生监督。在餐厅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并进行标识。
第二十六条高校学生食堂应合理配置高中低价位菜品(大致比例3:5:2),满足师生多样化需求。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学生承受能力,坚持供应一定品种和足够数量的“一元菜、二元菜”、免费汤等保障性菜品。结合学校生源情况开设特色、风味档口,满足不同口味、不同区域、不同民族学生的饮食需求。
第二十七条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企业准入、竞争、评价、退出机制,规范大宗食材采购,加强菜品份量、品质和食品安全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转包分包、变相涨价、成本核算和价格核定不合理、年度评价不合格等达到退出条件的要坚决清退。
第二十八条建立食堂经费监管制度。学生食堂经费收支应采用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监管。自主经营的在高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有多个自主经营食堂的应分别核算。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食堂或档口,应将收支纳入专用账户统一核算;无法统一核算的,其收入流水应进入高校财务账户或双方共管银行账户,高校按合同约定支付。鼓励搭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监管。
第二十九条高校应制定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对大宗食材(米、面、油、肉、蛋、冻货)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择优选择具备产、销、供能力的供应商。本着“有竞争、有比较、有备份”原则,合理确定中标单位。
(一)采购价不得高于本地区同品牌同等级同规格食材市场批发价。
(二)承包或委托企业采购食材符合条款一且价格低于高校采购价格的,可自行采购。
(三)鼓励食品原材料采购本地化,通过农校对接、校企对接、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材料供应协议等方式,面向生产、加工环节直接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和饭菜成本。
(四)鼓励探索同一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模式,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十条学生食堂应提供营养健康、种类丰富的饭菜,烹调以蒸、炖、烩、炒为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盐、油和糖的用量,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审慎售卖即烹类深加工预制菜。完善膳食营养指南和规范,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理念。
第三十一条高校应建立商超(包括商店、超市、小卖部等)经营监管制度。校内商超应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公益性原则,严管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和价格监管,原则上售卖食品价格应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十二条建立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在食材采购、加工烹饪、分餐就餐等环节杜绝餐饮浪费;教育和倡导师生按需取餐,通过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防止餐饮浪费,持续推进“光盘行动”。
第三十三条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实现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提升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
第三十四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材进货来源、承包经营企业、投诉反映渠道等信息在食堂醒目位置和学校网站公开,通过公众号、APP、微信群等广泛宣传。建立评议、意见受理和反馈机制,鼓励师生积极参与食堂监督,及时、妥善处理问题及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落实节能环保要求,改进工艺流程,常态化开展节水、节电、节气、节粮等工作,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灶具和节能节水餐饮设施设备,采用油烟净化设备排放油烟。鼓励加强食堂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食堂。
第三十六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加强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管理,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逐步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餐盒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建立统计制度。高校应完整准确填报食堂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定期核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五章 学生食堂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十统一六到位”管理模式,严格食品原材料采购、进货查验、贮存加工、供餐配送和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病媒生物防制、食品留样、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等关键环节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保养等制度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培训,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生产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推进生产安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生产安全标准及操作规程,完善生产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卫生清洁,餐后及时处理厨余垃圾,保持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干净卫生、整洁有序,发挥环境育人作用。遵循优先使用物理方法、必要时使用化学方法的原则,开展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一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完善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电线路、供水管道、燃气管道、燃料储存设备等布设安装,防止发生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常态化开展食堂建筑、操作场所、设备设施、加工环境、消防设施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重视加强食堂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引导,开展职业道德培训,提高素质修养和思想觉悟。加强对工作人员思想动态摸排,对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的,应立即教育、调岗或辞退。规范食堂内标识标语、宣传广告、电子屏等内容;关注食品包装宣传用语,避免误导师生。
第四十三条建立食堂安全应急管理和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处突水平;注重舆情分析,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宣传、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提高舆情管控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民办高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陕西高校学生食堂成本核算指导意见》(陕教保〔2012〕1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陕教保〔2012〕18号)同时废止。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