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要合理满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在陕落地执行,进一步提升各小微市场主体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要求
2024年,辖内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支持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各银行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经营性资金需求,持续保持信贷支持力度,稳定信贷服务价格,优化信贷供给结构。各保险公司要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服务,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风险保障水平,推动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紧盯监管目标任务,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保量、稳价、优结构
(一)强化担当意识,保持小微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各银行机构要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持续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意识,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合理把握全年信贷投放节奏,保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合理增长。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全年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持续增长、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目标。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要落实好总行下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任务,确保小微业务有序推动。要合理满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二)解决融资痛点,多措并举稳定信贷服务价格。各银行机构要提升服务定价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厘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主动做好优惠政策告知。规范与第三方合作,认真评估合作的必要性、服务贡献度与收费合理性,发现违规收费、收费过高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终止合作,引导降低收费水平。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转嫁服务成本,按要求公示服务项目与价格,确保小微主体了解其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
(三)聚焦重点领域,持续改善小微信贷供给结构。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小微主体专属产品开发,打造特色品牌,提升服务专业性。要增强对小微企业法人的服务能力,结合自身发展定位、网点设置、人员配备及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加强服务半径内无贷小微企业对接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继续做好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稳步增加信用贷款投放,积极开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灵活便捷地满足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群体资金需求。
三、扛牢服务实体主责,推动重点支持主体可持续发展
(四)优化资金投向,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巩固“走万企提信心优服务”活动成果,做好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定期摸排。用好陕西国防科技资源优势,积极助力新一轮秦创原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开发符合创新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突出对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和潜在风险的评判,持续提升融资对接精准度。积极满足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金融需求,加大对小微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研发等方面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发展及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外贸等领域小微企业服务机制,优化订单融资方式,提升资金供给与经济活动的适配性,助力全省产业优化和转型升级。
(五)提升服务普惠性,助力促消费扩内需。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消费领域小微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强化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主管部门、商会协会的沟通联系,加强对经营流水、交易数据等信息的分析运用,改进信用评价,优化授信流程,设计创新产品,便利金融服务直达市场主体。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支持,持续推动重点商圈(楼宇)党建+金融顾问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试点工作,探索提升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获得感、满足感的方式方法,助力消费复苏和经济持续回暖。
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联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重点商圈、特色社区的调研走访,切实走到基层经营主体中去,了解其所需所盼,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精准度。
四、发挥特色服务优势,打造小微全金融服务体系
(六)丰富保险服务,合理满足小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各保险公司要将小微企业保险服务融入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加大对小微企业保险业务发展的统筹规划和资源配置,按照商业可持续、保费合理原则,加强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风险特征的分析研究,设计专属保险方案。积极探索开发符合科技产业上下游小微企业保险需求的综合保险方案。支持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科研人员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人身意外以及健康养老等保险保障服务。
(七)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提供综合性融资服务方案。各银行机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科技金融顾问服务,发挥专业优势,通过提供政策宣讲、知识辅导、产品和服务解读、融资及风险防范建议等,帮助小微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陪伴企业成长。积极构建“信贷+”服务模式,结合小微企业需要,提供结算、财务咨询、汇率避险等综合金融服务。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在坚守功能定位前提下,发挥专业特色优势,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小微企业及企业高管、员工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五、优化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小微信贷业务发展
(八)深化能力建设,打造各具特色的核心竞争力。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培育健康的小微信贷文化,胸怀“国之大者”,坚持把实体经济需要作为金融支持的重点、创新的方向,找准业务着力点,挖掘核心竞争力,增强发展动能。大型银行一级分行要深化普惠信贷专业化机制建设,提高分支机构产品审批效率;树立正确业绩观,合理确定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幅度及小微业务条线绩效考核标准,避免行业无序竞争。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要优化条线管理模式,健全一二级分行部门设置,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增强自主服务能力。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加快产品、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加强获客、授信审批、风险管理等能力,提升同业竞争力。政策性银行一级分行要立足职能定位,强化对小微经营主体的融资支持。
(九)落实免责要求,增强业务人员内生动力。各银行机构要定期评价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要求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持续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明确对小微条线不同岗位、不同贷款产品的尽职免责标准,提高可操作性。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对在不良容忍度内、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减轻或免除责任。注重免责实效,明确各环节流程及监督执行部门,提升责任认定效率。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加强违规提前扣罚情形公示,切实保护基层信贷人员合理权益。
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的分析评价,引导银行机构将监管要求落实到行动上。
(十)规范贷款管理,促进小微业务健康发展。各银行机构要加强贷前审查,强化对借款主体资质审核,严防套取经营性贷款行为。加强内控管理,建立贷后资金用途监控和定期排查机制,严禁贷款转存或挪用套利。规范分支机构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严禁与不法贷款中介开展合作。规范续贷业务,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加强对优质小微企业过度授信风险的监测分析。强化小微信贷风险监测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提升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小微企业多头授信情况的分析监测,做好风险预判和必要提示,引导各机构理性竞争、科学展业。
(十一)发挥内审作用,落实数据统计质量责任。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网点小微金融业务的内部审计检查,强化管理指导,确保各项普惠金融政策直达基层。严格落实监管统计制度,切实加强小微信贷数据质量管理,定期开展内部抽查和审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现场检查、调查、数据治理等方式,建立健全小微信贷数据抽查复核机制,加强持续监管,确保小微数据真实可靠。
六、强化工作协同联动,营造小微金融发展良好环境
(十二)深化信息共享,提高小微金融科技水平。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增强数字化经营能力,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内外部数据综合运用,积极从金融服务供给端出发,推动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加大省发改委“秦信融”平台推广力度,有条件的机构要积极参与联合建模工作,持续提高平台使用效率和应用水平。各银行机构要不断创新设计“银税互动”信用类贷款产品,提升产品匹配性,持续提高“银税互动”服务普惠效能。
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辖内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推动扩大平台数据维度、提升数据质量,提升信用信息可用性。
(十三)加大宣传普及,培育普惠群体金融能力。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普惠金融推进月”行动,面向普惠金融重点群体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主动对接市场主体和基层客户金融需求,增强群众对普惠金融政策、产品的知晓度。要利用好金融单位与社区共建模式,推动便民生活圈与金融服务圈“圈圈相融”,积极组建金融志愿者服务队伍,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级小微企业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宣讲、信贷政策解读、金融消保及反诈宣传,提示信贷挪用、逃废债等行为的危害,培育小微经营主体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推动提升普惠群体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营造小微金融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搭建宣传平台,引导机构利用多种渠道加大普惠金融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工作亮点成效,积极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