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对商南县中国铁路西安局西安车务段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3〕69号),因该单位在存放砂石料时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被罚10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3〕69号)显示,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南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对该公司下属的商南县火车站货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存放砂石料时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1、《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南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3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段鑫宇、杜明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南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3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段鑫宇、杜明明制作,被询问人:杨璐铭,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杜明明拍摄,证明该单位物料露天堆放情况);
4、营业执照(2023年5月10日由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法人代表殷万春提供,证明主体资格);
5、公司法人代表殷万春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10日由殷万春提供,证明本人身份);
6、现场勘查图(提供人:杨璐铭,调取人:段鑫宇、杜明明,提供时间:2023年5月10日,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7、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授权委托书(2023年5月10日由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提供,证明委托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中大气污染类第27条规定,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且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7-10万元,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H环罚告字〔2023〕81号)告知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有权向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意见,7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应按告知书处罚种类和金额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此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据企查查显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成立于2013年12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殷万春,注册地址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59号。
来源:商洛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