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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陕西益东矿业被罚款24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 2022-07-15 17:05:20

多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陕西益东矿业被罚款24万元

2022年7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了对陕西益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陕煤安监五罚〔2022〕31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多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罚款24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益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唯一性的功能,副斜井口未安装唯一性检测识别装置;2.煤矿井下主水泵房未设置温度传感器,将温度传感器设置在联合布置的中央变电所;3.6月21日井下现场检查时,1111辅运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赵曾祥未随身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4.掘进二队队长方铭6月21日早班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主斜井井筒兼作进风井,井筒中未安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6.南翼辅运大巷布置在容易自燃煤层,约800米巷道未喷浆;7.111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采用双滚筒驱动,仅安设1个温度传感器;机头处非行人侧未设防护栏。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5.5.1.5、《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5.1.7;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规范》(AQ1048-2007)5.1.3;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5.《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五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九项;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4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2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4万元罚款;《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处2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4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4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4万元罚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合计24万元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益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4日,地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中鸡镇牛定壕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高龙,最终受益人是高置林。

  责任编辑:眭雨佳 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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