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陕北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3〕120号),因该单位露天堆存粉煤灰未采取密闭措施,被罚9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3〕120号)显示,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6日对陕西陕北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陕西陕北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东侧露天堆存粉煤灰占地面积约1397平方米、约1300吨,未采取密闭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6日由执法人员宋晓利、李一鸣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6日由执法人员宋晓利、李一鸣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6日由执法人员李一鸣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6日由执法人员宋晓利、李一鸣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7月6日由陕西陕北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7月6日由陕西陕北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陕西陕北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6日由陕西陕北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
陕西陕北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再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500m²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陕西陕北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处玖万元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陕北乾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4日,注册地址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工业集中区中央大道,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郑锦涛。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