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惠某原为夫妻关系,女儿王某某2012年出生,后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离婚后,女儿王某某实际随同其父亲王某生活。双方离婚后各自再婚,王某再婚后又育有一子。2022年7月,王某某与王某再婚之子发生争吵,后惠某决定将女儿王某某带回居住地并转学到当地上学,就在王某试图将女儿带回时遭拒,遂提起抚养权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本案中虽然王某某与王某生活八九年之久,但王某日常生活中对她缺乏关心关爱,管理手段比较严苛,对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生活中感到冷漠和压抑,而随其母惠某生活能够令她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惠某也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子女,为其提供很好的成长环境,同时起诉时王某某已年满十周岁,向法庭强烈表示愿意随母亲惠某生活。法院在尊重年满八周岁子女意愿的前提下,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双方的抚养能力,判决王某某随惠某共同生活,由惠某抚养,王某支付一定比例的抚养费。
无言的冷漠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家庭暴力除了常见的殴打、捆绑等侵害行为外,还包括情感暴力或心理暴力,例如忽视、排斥、冷漠的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的侵害,如果父母对子女长期表现出无言的冷漠,忽视子女的情感需求,导致子女在心理上受到伤害,这种行为可能属于情感暴力或心理暴力的范畴,从而构成家庭暴力。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某遭受王某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其感到缺乏安全感或自尊心受损,这些都属于精神上的侵害,变更抚养权充分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回应其需求,为其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其最佳利益得到实现。通过本案也提醒社会各方关注家庭暴力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邓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