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公示,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存在17项违法事实,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25.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二罚〔2025〕11012号显示,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盘区西翼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带式输送机一侧距离巷帮小于0.5米,不能满足检修需要;
122102工作面主运顺槽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前未确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
查看矿井工业视频,显示2025年8月9日零点班122102连接处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截割部运行时,有人员在机身与煤壁间梳理电缆;
查看矿井工业视频,显示2025年8月8日四点班,122102连接处掘进工作面有工人在无支护的情况下空顶作业;
查看工业视频,2025年8月9日13时52分,122103综放工作面有2名工人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反作业规程要求进入机道处理刮板输送机与煤壁间的块煤;16时5分,122103综放工作面有1名工人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反作业规程要求进入机道作业;15时55分,122103综放工作面有1名工人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翻越机头;
122107工作面副切眼密闭墙沿墙边和措施孔、检查孔出水,122109工作面外回风顺槽1号闭墙沿密闭顶板出水,煤矿未加强对密闭墙的维护和检修;
2025年8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122101工作面辅运顺槽120m、150m位置顶板离层仪牌板记录最后一次观测时间为2025年8月3日,未按顶板管理制度规定每七天观测一次;
矿井2025年4月3日对中央变电所1-11#高压开关停送电作业时,未办理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122112综放工作面第69#、93#、108#等液压支架窜液;122112综放工作面注氮管路高压胶管与主管路接口处不严密,氮气泄露,未及时进行处理;
矿井提供虚假情况:122103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编号为34#围岩观测牌板显示2025年8月10日、11日观测围岩位移量均为0,现场观测实际底板位移量断面1、断面2分别为114mm、109mm;
2025年8月11日四点班,在122102辅运顺槽进行甲烷电闭锁实验时,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实现联动;
2025年8月11日四点班现场检查时,发现122112综放工作面第62#液压支架护帮板未按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紧贴煤帮;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不符合要求,12盘区变电所12-4-30高爆开关整定值现场设置与计算值不符,12-4-31高爆开关未进行整定计算;
122112综放工作面阻化泵开关7月份未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未对122101辅运顺槽使用中的防爆照明灯防爆性能每月检查一次;
122112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设置的粉尘传感器进气口被煤泥堵塞;
副立井安装图像监视系统未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
中央变电所和二号变电所装设的防火铁门上的通风孔无法关闭。
上述17项行为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3.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分别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整(¥258,000.00)并警告。
企查查显示,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隶属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间为2012年4月24日,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孟家湾乡马大滩马场村结合部,法定代表人为雷亚军,主营业务为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