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证监局对严建亚、虢迎光、严健、刘家骏出具警示函,责令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改正
3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布《关于对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严建亚、虢迎光、严健、刘家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通知公告。
公告显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防务”)存在以下问题:
收入核算与相关内控管理不规范。部分产品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2023年销售的部分产品,在控制权未转移的情形下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2024年中期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殊业务模式下收入确认的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且收入政策披露不完整。三角防务生产的个别定制化产品存在因客户场地有限暂时存放在该公司情形,存在以下问题:未在2023年财务报告会计政策中列明该模式下收入确认具体时点及确认条件,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充分;未严格针对该模式建立相关的财务核算内部控制体系;双方未通过合同等方式对该模式下具体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不规范。三角防务存在将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入非募集资金户进行现金管理情形,2023年末部分募集资金及相关理财收益未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导致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募集资金余额及募集资金存放状态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及《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三角防务筹划决策2022年股票定向增发期间,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未及时披露股价触及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三角防务股票价格在2024年多次触及公司可转债“三角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但未按规定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亦未按规定在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召开董事会决议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严建亚、总经理虢迎光、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严健、董事会秘书刘家骏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三角防务采取责令改正并对严建亚、虢迎光、严健、刘家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企查查显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2年,是一家由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共同组建的大型专业化股份制军工锻造企业,服务于航空、航天、船舶、兵器、核工业五大军工集团,注册资本49550万元。于2019年5月21日在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775。公司占地面积约15万平米,生产主厂房4万平米,辅助配套区2万平米,位于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