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六)其他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鼓励和倡导下列行为规范:
(一)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
(二)参加扶老、助残、纾困、助学、赈灾、优抚和医疗救助、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
(三)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参加红色教育、红色研学和红色旅游,讲好红色故事,传唱红色歌曲;
(五)向相关部门提供、捐献革命文史资料、革命文物;
(六)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七)其他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问题治理清单制度,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问题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酗酒滋事;
(二)踩踏、躺卧公共座椅,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追逐、攀爬、霸占座位或者强迫他人让座,妨碍他人乘坐;
(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四)遇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现场指挥,不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乱扔烟头、果皮、口香糖、饮料瓶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
(四)在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五)随意张贴、悬挂宣传品;
(六)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五条 在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时逆行、追逐竞驶、随意变道,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妨碍安全驾驶;
(三)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
(四)在车行道上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占用、堵塞盲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六)在限行的区域、路段以及时间内行驶;
(七)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拒载、乱收费、中途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第二十六条 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二)刻画、污损人文景观、自然景观、文物古迹、革命旧址、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延安精神、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七条 在城乡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搭建建(构)筑物;
(二)在城区街道搭建灵棚、摆设花圈,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
(三)组织或者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四)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充电,堆放杂物;
(五)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