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翻越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或者在车行道上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文明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