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11月24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治理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教育、公安、网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安排,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教育、引导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治理
第七条 公民应当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传承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言行得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文明礼让;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遵守现场秩序,尊重演职人员,文明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