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营造有序、安全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三)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着装得体,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四)学生应当践行文明礼仪,尊重教师,团结同学,互帮互助,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
(五)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维护医院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文明候诊、有序排队,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扰乱医疗秩序;
(四)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五)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维护市场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实价,买卖公平,信守承诺,不以次充好、缺斤少两;
(二)不虚假宣传,杜绝虚假广告;
(三)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集市贸易市场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经营规范,并设有管理机构或者投诉电话提示牌;
(五)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提供低俗产品和服务;
(六)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二)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
(三)抵制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污秽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拒绝网络暴力;
(四)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网络素养,增强公民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五)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饲养宠物的种类应当符合规定,依法为所养宠物注射疫苗;
(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
(四)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五)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移风易俗方面,自觉遵守和倡导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铺张浪费、不奢侈攀比,提倡不收礼金;
(二)厚养薄葬,提倡火葬,提倡网上祭扫、鲜花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
(三)办理丧事活动时,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低俗表演、闹婚、冥婚等陋俗;
(五)其他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践行健康环保生活、绿色发展理念方面,鼓励和倡导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能源资源,购买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
(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三)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养绿护绿等活动,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
(四)爱惜粮食,合理消费,文明用餐,避免餐饮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