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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公布,6月1日起施行

重磅!《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公布,6月1日起施行
2023-05-17 12:01:12 来源:延安动态

(四)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五)融媒体中心、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传播文明行为,宣传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曝光、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处理因宠物饲养、经营活动引发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文明城市建设的,应当征求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置文明行为规范提示语、示意引导、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引导公众文明行为。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和优质服务标准,树立窗口文明形象;制定、公示本行业文明行为规范,设立优待、禁止吸烟、噪音控制等文明宣传告示牌,引导健康、文明行为;依法保障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享有公共服务优先权。

第三十八条 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图书馆、体育训练中心等应当丰富群众文体活动,开展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等活动,用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引导文明行为。

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城乡文明建设,促进行业成员与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捐赠和慈善服务,推动慈善事业与基层治理相结合,帮扶弱势群体,助力公益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市设置县、乡、村三级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各行业、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参加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社区居民议事会等群众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倡导树立文明新风,革除弊陋旧习。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如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交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烟头、果皮、口香糖、饮料瓶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的街道、广场、绿地、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等禁烟区域吸烟的,处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关键词:延安,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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