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对神木市住房和城建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神资规决字〔2023〕1004号),神木市住建局因未经神木市人民政府审批,擅自修建临时便道,被责令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合并处罚款284.267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神木市人民政府审批,擅自在西沙街道铧西村修建滨河西路(五龙口至人民路段)临时便道,经实地堪丈占地面积5526.67平方米,折合8.29亩,已形成未批先占的违法用地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经研究做出处理决定,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其作出1、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2、处以旱地1566.67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53336元,处以祼土地3933.33平方米,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计1573332元,处以其他林地26.67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16002元,共计284267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