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西安诺邦农业化工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环罚〔2024〕40号),该公司因租赁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被罚20万。
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根据2024年6月17日“12345”投诉平台反馈,渭南市高新区北区阳曲街道办小霍村官西组村民反映“西安诺邦农业化工有限公司租用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每天加工硝铵,用于生产农药及化肥,飘散出严重刺鼻异味,严重影响附近村民正常生活”。2024年6月1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排查发现:该公司租赁陕西爱农作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复合肥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此,渭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法行为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处罚幅度:建设单位:20-30万元,责任人:5-7万元的规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西安诺邦农业化工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对法定代表人马恩祖罚款伍万元整,合计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西安诺邦农业化工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地址位于渭南市高新区香山大道,法定代表人为马恩祖。
综合渭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