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发布了对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金台环罚〔2024〕19号)。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宝鸡市热力公司被罚10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23年5月24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查处群众投诉时,发现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玉涧堡热源站)西侧围墙外绿化带种植的国槐、海桐、竹子等植物大面积处于死亡状态,绿化带有明显白块结斑,疑似玉涧堡热源站排放的污水导致。6月12日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报告显示,绿化带5个采样点土壤全盐量均超出背景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处罚幅度10-20万元”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企查查显示,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05月13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东段(金陵东新村7号),法定代表人为程卫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