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乡村振兴。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乡村振兴建设。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通过支持发展社区工厂等方式,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就业,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为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县城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加强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乡镇服务农民的功能,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促进城市资源要素有序向乡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培育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地域相邻、资源相连、产业相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自主开展合作经营,拓展多元发展路径。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依法进行流转交易。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乡村产业经营活动。
来源:群众新闻
记者:秦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