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日前公布了对凤县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陕C凤县环罚〔2025〕1号),凤县宝凤热力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以12.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凤县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历史数据,2024年11月15日启炉至11月30日,该单位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均值持续超标,平均值为75.092mg/Nm3,超标0.5倍;日均值持续超标,平均值为75.204mg/Nm3,超标0.5倍,超标期间,该单位烟气平均流量为6.35万立方米/小时。2024年11月28日19时,最大小时超标值为153.635mg/Nm3 ,超标2.07倍,烟气平均流量为9.93万立方米/小时,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50mg/Nm3)。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凤县宝凤热力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5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凤县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桥头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