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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为违反安全规程,子长县永兴煤矿被罚款26.9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 2022-06-30 11:51:35

多个行为违反安全规程,子长县永兴煤矿被罚款26.9万元

2022年6月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了对子长县永兴煤矿的行政处罚(陕煤安监三罚〔2022〕30033号、30034号、3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多个行为违反安全规程,被罚款26.9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子长县永兴煤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3号煤轨道大巷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列车后没有红灯;2.井下3号煤中央变电所电气维修工李红红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3.副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未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各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4.未按照规定对2022年6月8日、6月14日招录的新工人柯线伦、文永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5.检查时30208综采工作面未按《永兴煤矿工作面瓦斯抽放系统方案设计》要求在上隅角采空区埋设抽采管路,回风隅角瓦斯浓度平均值达0.55%,用通风方法已不能解决回风隅角瓦斯问题;6.未按要求每10日进行1次全面测风,6月2日、12日测风时未对30208、50108综采工作面进行测风。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和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合计26.9万元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子长县永兴煤矿成立于2009年10月30日,地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余家坪乡祁家沟村,该公司的最终收益人是谢金祥。

  责任编辑:眭雨佳 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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