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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第八采油厂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被罚10万元

来源:行业动态 2022-04-01 09:27:03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的行政处罚(陕J吴起环罚〔2022〕5号),因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被罚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2月27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在陕西省重点排污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非现场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作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吴定采油作业区,截止2021年12月27日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自行监测方案。通报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责任编辑:瞿永昊 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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