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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

《安康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
2022-01-13 09:45:02 来源:安康新闻网

第二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第三十条因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服务需求时,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临时停车服务。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交通组织。

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中设置的公共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或者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场类型、泊位数量、开放时间、监督电话,属于经营性质的,应按照相关要求明示收费标准;

(二)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并落实;

(三)配置智能化停车管理设施和完备的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规范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并保持标志、标线清晰、完整;

(五)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停放;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仪容整洁、文明服务,按照规定收费,并出具合法的票据。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

对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其经营范围内的停车设施,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使用。

停车场出入口因行车对人行道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经营、谁养护的原则,由经营单位及时进行维护。

第三十七条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车入位;

(二)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放车辆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第三十九条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学生上下学时段,按照划定的区域在道路右侧单排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十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遇停车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道等候。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放内部循环,引导车辆进出,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出入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停车管理信用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发改、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开发区、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3日止。

解决“停车难”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除了增加停车位数量科学合理利用已有停车位
提升停车信息服务水平同时作为车主也需要有序停放车辆不给他人“添堵”

来源:安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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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凡 秦华)
关键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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