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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

《安康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
2022-01-13 09:45:02 来源:安康新闻网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新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本省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要求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装置。鼓励现有住宅小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三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设计在实地标注,并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现有居民住宅小区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第十五条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逐步缩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数量、停车类型、停车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符合防汛工作相关要求;

(四)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四)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路段;

(五)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六)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七)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八)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关键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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