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安康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配置停车资源,有效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短期内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检查和考核。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依法查处城市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的审查及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和监督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推进停车场管理智能化、信息化。
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向公众提供停车泊位实时发布、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
第七条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人口和机动车保有量,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停车资源普查的基础上,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落实公共停车场的布点位置,并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