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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印发《西商·市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工作规则(试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4-01-16 09:55:30

西安印发《西商·市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工作规则(试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政协各区、县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西商·市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和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办公厅

2024年1月9日

西商·市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共西安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由市政府和市政协共同举办西商·市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以下简称协商座谈会)。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协商座谈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做到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形成加强政企沟通、宣传阐释政策、凝聚发展共识的长效机制,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促进西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治理效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协商座谈会突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题,紧扣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协商;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以及重要涉企政策在制定之前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协商;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充分调动西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四条协商座谈会由市政协主席主持,市长、相关副市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西商代表进行面对面协商交流。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分会场,开展远程协商。

第五条协商座谈会可根据主题内容视情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商)会代表参加。

第六条协商座谈会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协商计划。每年年初,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根据全市年度重点工作共同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经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报市委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强化调查研究在协商中的基础性作用。调研活动由市政协领导带队,市政协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根据议题需要,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西商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科研机构、行业协(商)会代表等开展联合调研。调研可采取集中与分组调研相结合,灵活运用委托调研、蹲点调研、网络调研等方式。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介绍情况、解释政策等。调研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制定调研方案和起草调研报告等。

(三)做好协商准备。市政协提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按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在西安政协履职通平台设立主题议政群,引导委员围绕议题积极建言献策、互动交流。收集整理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提前送市长、市政协主席及有关领导参阅。

(四)召开协商会议。市政协主席主持会议。调研组组长介绍调研基本情况。与会西商代表等参会人员围绕主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回应关切,与参会人员坦诚交流,深入协商互动。市长围绕协商议题作主旨讲话,提出要求。

(五)促进成果转化。协商座谈会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研和协商座谈会达成的意见,整理形成《西商·市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名义报送市委办公厅,视情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陕西省政协办公厅,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厅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并负责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协商意见的办理落实负总责,在协商座谈会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报送协商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分别呈报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并以适当方式向西商代表反馈。每年年底,市政府向市政协常委会会议通报市政府办理政协提案情况时一并通报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

第七条协商座谈会是我市的政企协商制度化平台,一般每年举办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举办1次,由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协办公厅共同商定会议举办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调研、协商,落实协商成果的转化工作;市政协办公厅负责制定协商座谈会工作方案,开展调研视察,统筹协商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八条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平等协商问题、坦率交换意见,形成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规的良好协商氛围,真正商出办法、商出共识、商出感情、商出团结。

第九条加大对协商活动的宣传,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和新兴媒体,大力宣传协商活动的丰富实践,扩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广泛凝聚社会各界共识。

第十条协商座谈会要注重政治影响,保守国家秘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白睿祺 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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