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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一校车超速 司机被拘役 罚款5000元

先声铜川 2024-03-20 16:49:40

随着经济发展和学校布局调整,很多孩子上学路途遥远,加上父母工作繁忙没时间接送,校车应运而生,然而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校车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

近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校车超速案,被告人孙明明因犯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校车危驾案件,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孙明明受红太阳幼儿园雇佣从事校车驾驶工作,2023年2月,孙明明驾驶中型专用校车,与随车照管人员杨悦接送小李、小王等十多名幼儿园学生上学,途中行驶至事故路段时,遇大雾天气,孙明明因急于返回幼儿园,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严重超限速行驶,后与前方同方向停放于路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乘坐校车的小李、小王等十多名学生与随车照管人员杨悦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小李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小王、小杨等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认定,孙明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明明与全体被害人及监护人达成协议,孙明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明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限速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明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明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明明系初犯,且赔偿了全体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全体被害人及监护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明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孙明明及时缴纳罚金,极大节省了司法资源,有效缓解罚金“执行难”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同时,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校车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人身安全、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校车超员、超速入刑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是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罚,也是对其他驾驶人员的警示。在生活中,个别学校、私立幼儿园校车超载、“黑校车”接送学生、幼儿等情况仍有发生,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携手监督,作为司法机关,法院更应该肩负起“护蕾”责任,坚决严惩此类犯罪。

法官在此提醒,从事校车驾驶的驾驶员们,超载、超速驾驶不但对孩子们的安全形成隐患,还为自己触犯刑法埋下祸根。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注意学生交通安全,引导其接送孩子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学生乘坐“病车”“黑车”,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安全文明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人名、校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白睿祺 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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