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宝鸡市中水水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环罚〔2024〕2号),该单位因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被罚8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宝鸡市中水水务有限公司存在:污泥处理单元臭气未经除臭系统处理直排;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排水口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泵距渠底约25厘米,在水量少水位低时无法采集水样;pH水质自动分析仪探头距渠底约20厘米,在水量少水位低时无法自动监测废水pH;进行现场比对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COD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此,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3〕67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2项,违反水污染防治类第3项;《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3〕67号)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宝鸡市中水水务有限公司污泥处理单元臭气未经除臭系统处理直排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整,共计罚款8万元整(大写:捌万元整)。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宝鸡市中水水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0日,地址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1号副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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