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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拓能科汇新能源公司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建被罚9.36万元

信用中国(陕西) 2023-01-09 18:05:46

近日,西安市环境生态局发布了对陕西拓能科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陕A未央环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拓能科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处以9.36万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拓能科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被罚9.3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0月28日接群众举报,西安市环境生态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对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与凤城二路十字万达广场进行检查发现,陕西拓能科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西安市大明宫万达广场供热改造项目。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此外,该项目建设3台4吨真空热水机组(制热功率合计8400KW),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项目。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环境生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陕西拓能科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36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韩存军 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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