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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彬长大佛寺矿业被罚20.2万

来源: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11-30 14:25:40

日前,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发布对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咸罚〔2021〕26020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26021号。因矿井工作面未及时清挖,抽采泵站司机未取得煤矿瓦斯抽采作业资格证书,未采取处置措施等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瓦斯管道输送水封阻火泄爆装置技术条件》,共计罚款20.2万元人民币。

据陕煤安监咸罚〔2021〕26020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26021号行政处罚书显示:1.矿井《瓦斯抽放初步设计设计》上隅角抽放管路支管采用铠装软管,40204综放工作面上隅角支管采用覆布负压风筒;2.矿井40204综放工作面运顺超前支护段巷道底鼓变形1.2米,未及时清挖;3.矿井1#瓦斯抽采泵站2#系统进气侧瓦斯抽采管路水封阻火泄爆装置中泄爆部件设计使用1层泄爆片,实际安装2层泄爆片;4.木盘川瓦斯抽采泵站司机华晨刚、弥江鹏未取得煤矿瓦斯抽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5.9月30日12点51分大佛寺煤矿40204工作面区域人数46人,未采取处置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瓦斯管道输送水封阻火泄爆装置技术条件》(AQ1072-2009);《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的规定。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对该单位处罚款共计20.2万元人民币并给予警告,其中对大佛寺矿业公司处二万元的罚款、对总经理王建辉处五千元罚款、对矿井处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7千元罚款。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建辉,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企业地址位于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大佛寺古镇管委会土沟村。

来源: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责任编辑:瞿永昊 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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