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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横山法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横山法院 2024-04-11 17:46:38

近日,横山法院审理的郭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该罪名下的参考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旨在通过汇集、分类、整理、分析以及公开发布各级法院的典型性、指导性、引导性的案例,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司法公正,也是全国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参考依据。

2020年间,宁夏某种业公司委托郭某某给该公司培育玉米种子,种子“亲本”由某公司提供,秋后收获的玉米杂交“母本”种子由某公司全部回购。某公司将回购的玉米杂交种子进行精选、包衣(指消毒)、定量、包装、贴上商标后走向市场。郭某某在某公司收购时,私自留下800余斤玉米种子,谎称该800余斤玉米种子为“昊豫22号”,并将该800余斤玉米种子出售给村民曹某甲、曹某乙等人。曹某甲等人将该玉米种子种植119亩后,秋后出现了杂色、杂棒、棒小等情况,造成玉米严重减产。经鉴定,生产损失为49735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0号)第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被告人郭某某违反种子管理法规,销售伪劣玉米种子,使生产遭受损失达4975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案发后,郭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横山法院在审执工作实务中长期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从审判实践中发现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凝练理论成果,再运用理论成果反馈和指导实践。下一步,横山法院将继续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线上报送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法治产品”。

  责任编辑:王莹 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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