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9月14日发布对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陕(安)城罚决字〔2022〕第10号),该公司安康一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被罚75.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在江北大道黄沟片区建设的兴科明珠花园二期(20#21#23#24#会所及地下车库)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建4710.4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753015.56元的行政罚款。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胡崇安,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86号(桥西广场),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