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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发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来源:中华网陕西 2021-10-03 20:42:07

本月起《安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01关于监管部门

《办法》规定“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督指导工作,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含高新区)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康中心城区房产交易与物业事务中心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监督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含高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的监控、进度节点核实等日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商业银行(即监管银行)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各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使用等活动的监管。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支出台账,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02关于监管银行的选择

《办法》规定“具备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均可向市住建局提出要求担任预售资金专户的监管管理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市住建局予以公告,并与其签订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前,可选择一家与市住建局签订协议的监管银行开设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开设网银转账等非柜台支付功能、严禁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03关于预售资金的收存

《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凭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同名网银账户转账或售楼现场pos机刷卡方式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预售资金,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或者代缴预售资金。”

关于购房贷款,《办法》也规定“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

04关于资金监管额度

《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分阶段、按比例动态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预售总额的40%,预售总额以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报备的预售总价核定”。

《办法》规定对重点监管资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与房地产企业诚信等级挂钩,二级以上信用良好的企业开发楼盘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可下调为30%,信用较差或者在1年内发生1次不良行为的企业新建、在建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上调为50%,停工6个月以上出现“烂尾”的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上调为100%”。

另外,房地产项目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为解决商品房预售资金过度沉淀问题,《办法》规定“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在保证项目按期竣工交付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自行使用”。

05关于资金使用

《办法》规定“重点监管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人工费用、建筑材料、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装修费用、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银行贷款”。

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支取重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共设置6个节点,每个节点必须满足相应的资金余额要求,项目建设进度到达相应节点后,经监管机构核实,开发企业向监管部门申请资金使用节点备案。监管银行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后,结合工程施工等实际情况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且在监管部门备案资金使用的节点内,将资金划转给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不得将款项打入开发企业的账户,防止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

  责任编辑:晨光 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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