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界长安广告
  • “我眼中的幸福安康”抖音短视频大赛
  • 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
  • 聚焦基层统战工作创新实践
  • 沣西新城
陕西
English
陕西内容 国际表达
三秦大地 :
当前位置:陕西频道首页 > 地市 > 延安 > 正文

延安市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延安市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2023-03-16 12:19:41 来源: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宝塔区利用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6月15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延安市宝塔区某烧烤店店内悬挂内容为“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经执法人员核查,2022年1月25日该店制作2块内容为“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牌,并于1月26日分别悬挂店内二楼楼梯口和二楼包间拐角处。该烧烤店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烧烤店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谢绝自带酒水”告示,以达到强制消费者在其店内消费酒水的目的,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二、宝塔区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案

2022年6月16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匿名投诉,称延安市宝塔区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游泳馆长期开展促销宣传活动,其宣传内容标有原价、优惠价且长时间不变,可能涉嫌价格欺诈。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在提供有偿服务活动中通过以低价诱骗消费者进店消费,然后以高价进行结算,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低标高结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了“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该公司在提供有偿服务活动中的低标高结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宝塔区某英语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案

2021年12月7日,白某、魏某代表40名学生家长投诉延安某英语培训机构不按合同约定提供英语培训,后因国家“双减”政策和疫情原因一直无法开课,要求某英语培训机构全额退款。宝塔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后,组织工作专班进行协调处理,经过多方协调,数次调解,历经三个多月,2022年3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给40名学生退费共需10.15万元元,首次退款6.15万元,下余4万元待股东协商后再行处理。

本案是群体投诉案件,投诉人通过信访等途径未能解决。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组织调解,根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多次协商,双方发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四、甘泉县某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案

2022年11月14日,消费者举报甘泉县某饭店就餐时收取筷子费。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每盒湿巾套装(包含有筷子、湿巾、手套)向消费者收取1元,现场未发现该店有其他消毒合格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筷子。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关键词:延安,消费维权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