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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延安市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2023-03-16 12:19:41 来源: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行收取餐具费用,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中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否使用收费餐具,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五、黄陵县涉嫌以店堂公示的方式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2年8月11日,黄陵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黄陵县某餐饮店店堂告知牌下方落款为“本次活动解释权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归本店所有”,点餐单的右上方均注明“图片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调查中当事人未能就其“活动解释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内容予以列举和说明。经调查当事人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未直接对消费者造成经济上的侵害,未获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属“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案中,当事人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单方面规定最终解释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六、黄龙县发票与实际商品不符案

2022年1月29日,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本人于2020年5月21日在黄龙县某家电公司购买的洗衣机与票据注明的型号不符。接到投诉后,石堡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迅速对投诉情况进行核查,经调查取证,消费者赵先生购买6000元的洗衣机的排水出现问题,执法人员对购买发票进行了查验,发现发票标注型号与洗衣机的型号不符的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先后多次耐心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宣传,最终商家愿意给消费者退回1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满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陈先生在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商家应当对此负责。

七、黄龙县食品卫生问题案

2022年11月8日,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称其在2022年11月7日在黄龙县中心街某饮品店购买的饮品中有蚊子。石堡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迅速对投诉情况进行核查。经检查,该经营门店三防设施到位,食品索证索票齐全。经营者已经带消费者到县医院做了身体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异常,并且承担了所有的医疗检查费用,对于消费者要求的赔偿商家不认可,双方未达成一致。后经工作人员多次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商家愿意给消费者赔偿200元,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满意。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商家应为所售饮品中有蚊子事件负责,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关键词:延安,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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