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实施效益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给予奖励。工程总承包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的,建设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组织建造优化所产生的效益给予相应奖励,并在投资估算或概算中增加创优奖补费用。若合同签订后提出要求,双方应通过协议予以补充,具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
1.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需注明联合体牵头单位。
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并可协商增加结算周期和结算方法等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3.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含技术服务)和施工业务。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肢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施工(钢结构工程除外)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六)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要求
1.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并联或并行、合并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从其规定。对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同时,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同时,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4.建设单位可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建设需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5.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人员栏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
6.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