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1.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并以合同方式赋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相应权利,依照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2.探索推行EMPC交钥匙工程。鼓励装配式建筑设计、制造(生产)、施工企业集约化转型,推动实施设计制造(生产)施工一体化EMPC(装配式建筑领域的工程总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构建设计、制造(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新格局,落实重要建筑材料可溯源追踪,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可靠、安全可控。
3.鼓励选择“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标办法,鼓励选择“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重点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图纸及技术服务、设计理念、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业绩及信用等,具体方法和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明确工程总承包资质要求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2.鼓励设计和施工单位申请“双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见附件)。
(1)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达不到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申报程序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乙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考核。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达不到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除上述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鼓励设计、施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资质、人员优势互补,按照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管理体系需要,调整完善组织机构、专业设置、人员结构,培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和专业化作业队伍,提升项目管理水平。鼓励施工单位引进设计人才,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招标采购管理人才、智能化工厂管理人才等,大力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队伍。
(四)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
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发包前组织专家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
2.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