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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发布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发布
2024-10-21 11:50:31 来源:陕西人大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标识应当挂置在建筑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能源消耗统计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实行能源消耗限额和阶梯电价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数据。

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结算数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期等,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逐步实施。

第三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高耗能的大型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委托单位民用建筑的节能和绿色化改造提供服务。

第四章 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工程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绿色建材在建筑中的利用;

(三)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四)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五)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

(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高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开展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一条 本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民用建筑绿色发展:

(一)星级绿色建筑和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提高墙体保温性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以作为容积率奖励;

(二)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关键词: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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