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全文如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九号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运行与改造
第四章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节能与绿色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统筹兼顾、绿色低碳、安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考核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市场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及绿色发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余热资源的建筑利用,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及绿色发展相关产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科学研究和应用示范。
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等,提出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