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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发布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发布
2024-10-21 11:50:31 来源:陕西人大

第十一条 编制市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绿色发展和能源利用的要求,统筹考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供热方式,优化集中供热布局,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能源、能耗、装配式建筑适用标准,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应等级要求因地制宜进行设计,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内容和绿色建筑相应等级技术措施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变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中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保证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负责。

关键词: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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