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主要指的是登记立案后开庭审理前,立案庭驻综治中心的法官自行开展的调解以及委托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开展的调解。先行调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要求,能够最大程度上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优快好省地实现公平正义。先行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多方面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效便捷:与诉讼程序相比,先行调解程序较为灵活,能快速启动并推进纠纷解决进程,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一些简单纠纷通过先行调解,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解决,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等待。
降低成本:包括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当事人无需经历复杂的诉讼程序,不仅减少了因聘请律师、参与庭审等产生的费用,还避免了因诉讼而导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停滞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柔性解决:先行调解强调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互谅互让,在相对平和的氛围中解决纠纷,有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减少对抗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履行率高:由于调解结果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接受度和认同感较高,更愿意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从而提高了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减少了后续执行的难度和成本。
专业性强:负责先行调解的法官、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准确地分析纠纷的关键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和公正性。
节约司法资源:做好先行调解工作,及时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更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减少审判执行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客观情况,有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先行调解工作的成功开展,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让群众依法行使诉权更有保障;有利于健全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有利于纵深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多元化,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