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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通报2024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80个违法违规重大典型问题

自然资源部 2024-08-22 11:27:22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要坚持底线思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把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自然资源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全链条监管,守牢底线红线。

2024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聚焦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两条主线,开展土地、矿产、林草、海洋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化全面督察。督察发现,一些地方市县政府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顶风”侵占耕地挖湖造景仍有发生,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严防杜绝问题反弹不到位,对农村村民住宅房前屋后违法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庭院的苗头性问题发现制止不及时;一些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非法批地、违法征地、主导推动违法占地;一些地方对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遏制不力;一些地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违法采矿、违法违规建设;一些地方以设施农业、平整场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各种名义违法采矿及持续违法采矿;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围填海、破坏红树林、违法违规用海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破坏自然岸线;有的地方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甚至弄虚作假,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冲击耕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生态保护,坚决整改纠正违法违规问题,自然资源部决定集中公开通报2024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80个违法违规重大典型问题。其中,陕西存在“大棚房”及违法采矿问题。

“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企业、个人或者组织借建设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农地“非农化”。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查处“大棚房”问题高度重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先后组织三次全国性清理整治,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抓总、县级落实、部门协同”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范杜绝“大棚房”问题反弹。督察发现,一些地方市县政府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新增“大棚房”问题禁而未绝;一些地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个别地方“大棚房”问题漏查漏报,边整改边复发、死灰复燃,甚至虚假整改等。

1.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大地飞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大棚房”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1年10月,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为大地飞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52.07亩(耕地233.79亩),备案用途为建设种养殖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2022年3月至4月,该合作社擅自改变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用备案范围内土地68.91亩(耕地53.18亩)建设移动式民宿、跑马场、帐篷、停车场等设施,并种植绿化草坪,用于经营民宿、露营、游乐、烧烤等非农业经营。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监管未发现,也未立案查处。

长安区政府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不到位。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督察指出问题后,长安区政府已组织拆除移动式民宿、跑马场、游乐设施等非农设施,对种植草坪进行清理复耕;对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及引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9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景强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17年10月,西安景强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占用西安市鄠邑区原渭丰镇定舟村土地73.40亩(耕地65.46亩、集体建设用地7.94亩)实施景强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建设屠宰场、办公楼、冷库、养殖圈舍等。2018年2月,西安市鄠邑区原农业局、西安市原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原渭丰镇政府违规为包含屠宰场等违法建筑物的该项目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用途为果蔬苗木种植及肉羊饲养。2018年5月,西安市原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对该项目违法占用耕地18.28亩建设屠宰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月,鄠邑区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或当地政府强制执行没收建筑物,但未执行,仍由违法主体持续使用。2019年1月,该项目被鄠邑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存在“大棚房”问题,对1栋占地约1亩的砖混房进行拆除复耕,其余部分采取恢复设施农业使用条件方式保留。2019年3月,鄠邑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办公室验收认定整改到位。2023年3月以来,该公司擅自改变已整改恢复的农业设施用途用于观赏性动物圈舍、彩钢板房生产车间产品堆放等非农经营活动,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跑马场、游乐、停车场等非农设施,共违法占地133.43亩(其中耕地110.32亩,其他林地11.33亩,集体建设用地7.94亩,宅基地3.84亩)。鄠邑区渭丰街道办事处及鄠邑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2023年以来“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监管未发现,也未立案查处。

鄠邑区政府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不到位。鄠邑区渭丰街道办事处及鄠邑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未及时发现并查处2023年3月以来“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西安市原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西安市鄠邑区原农业局、原渭丰镇政府违法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鄠邑区政府、原渭丰镇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鄠邑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未将违法建筑物没收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鄠邑区政府组织对跑马场、游乐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进行拆除复耕;对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及渭丰街道办事处4名责任人启动责任追究。

违法采矿问题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是《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督察发现,一些地方以设施农业、平整场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名义违法采矿,以及一些企业持续多年违法采矿,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仍然存在由于监管不严造成的无序、无度,破坏生态等问题。

1.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西王村石厂违法采矿问题。

2019年以来,西王村石厂及其关联企业等在采矿权(2016年到期)原采区及周边持续非法开采石料6219吨,涉及采区面积约208.38亩;并违法占地64.77亩新建碎石车间、沉淀池、洗沙池等设施。2019年5月至2023年12月,韩城市自然资源局先后4次对非法采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次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没收违法所得9.21万元、罚款63.61万元、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拆除37.19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0.82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相关设施。2022年3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曾指出,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指出的西王村石厂矿山恢复治理问题整改不到位,整改质量不高。2024年5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现场核查发现,该矿山生态修复进展缓慢,罚款、拆除和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全部执行到位,违法开采行为仍在继续,违法建设的厂房仍在使用。

韩城市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保督察意见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持续违法开采、破坏生态问题。韩城市政府、西庄镇政府、韩城市自然资源局以罚代管、只罚不管,未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行为。西王村石厂及其关联企业等拒不履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开采、违法占地行为屡查屡犯。

来源:自然资源部

  责任编辑:白睿祺 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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