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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2024-09-09 18:03:52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区域性停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并组织抢修,或督促供热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及时抢修。根据停热影响规模、时长,向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热用户依法享有本办法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用热权。

第三十五条 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在辖区供热企业供热能力保障范围内等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产权单位应于供热企业规定时间内,向供热企业提出供热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达到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性质等供用热合同约定事项时,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热用户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采取停热或恢复用热措施后予以办理手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未办理停热手续的用户视同正常用热,按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八条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供热计量专项验收合格后,按照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收取热费。

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对层高3米以上的超高或异形建筑物,根据相关规定,计算标准面积时应增加折标系数。

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室内供热设施,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报修。

供热企业应热用户要求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户签字后实施维修。

第四十条 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用热设施,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用热性质、用热方式及散热器数量的;

(二)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和扩大供热负荷的;

(三)从供热系统中取用热水、蒸汽的;

(四)遮蔽散热器、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五)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的;

(六)地下室或复式结构房间未装有采暖设施的;

(七)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热用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第五章设施管理维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热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未移交的,设施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关键词:宝鸡,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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