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五章 设施管理维护
第六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化集中供热能源结构,加快行业转型提升,进一步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规范集中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集中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监管、企业经营;规划引领、安全发展;清洁替代、减污降碳;多元保障、公平竞争;统一标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应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并会同住建部门协调集中供热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供应。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窃热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部门负责完善落实财税政策,支持集中供热事业发展。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政供热设施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工作。
(七)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规违法行为。
(九)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项支持政策,采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电能等清洁能源参与供热事业。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供热企业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热价的书面建议,同时抄送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供热企业经营亏损的;
(二)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