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部门将进行调查
建议家属与医院先协商
工作人员现场联系团圆口腔医院负责人来区卫健局。团圆口腔医院工作人员称,拔牙等操作是与老人沟通好的,但也承认未告知老人子女拔牙一事,“我们都这样拔,一次拔十几颗牙的都有,主要是残根。”胡女士反问:“上牙也是残根吗?”该负责人未回答。
经过了解情况,区卫健局工作人员要求团圆口腔医院对就诊病历等患者档案进行封存。“需执法人员检查诊疗过程是否规范,包括考量患者年龄及术前诊断以确定能否拔牙。目前若患者术后有不良反应,应先让医院及时跟进,保证老人安全,同时,要结合诊疗资料核查。”工作人员建议,患者先跟团圆口腔医院进行协商,待调查结果出来后会与家属联系。
>>种植专家
主要问题出在上颌即拔即种
对高龄病患须谨慎
9月2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一位西安三甲医院种植牙专家。依据芦女士的病历及拍片,他说:“下颌的牙拔了种牙,患者有心脏病,如果术前都有评估,下颌没什么太大问题。”
对于芦女士上颌,该专家说,一般像中末期牙类,在留不住的前提下,会给患者种牙。“有些牙齿留不了了,并且老人也有愿意要去做的话,会考虑拔牙种植修复。但是,也可以做活动义齿修复。”他说,除了沟通的问题,还有手术适应症,“老人、孩子可能都没想到,连拔带种一次进行,术后反应会这么严重。主要问题是上颌即拔即种,对年龄比较大的病人,我们是比较谨慎的。”
>>律师说法
医院若未履行告知和解释义务
就侵犯了患者知情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涉事医院进行拔牙以及种牙的有关操作合理与否,取决于其是否明确告知了患者,患者是否同意。本事件中,如涉事医院未履行告知和解释义务,老人签署了有关手术文书,则侵犯了患者知情权。
赵良善指出,关于治疗方案变更问题,双方通过缴纳费用方式订立合同,意味着双方已经对于采取何种治疗方法进行了确认和合意,如医院提出其他种牙方案,属于对原合同重大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合法与否,需审视是否征得患者同意,是否经过充分解释和告知。涉事老人年龄较大,这种告知说明义务就显得更为重要。显然,老太在签字时提到“看不见,指哪签哪”,这可能表明医院在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方面存在不足。但如医院能够证明充分尽到有关义务,老人行为能力正常时,这种变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只是相对来说,老人年龄较大,实施种牙手术风险高,获得家属同意显得更加合理。
陪同老太取钱
侵犯财务自由和自主选择权
赵良善解释,医院营销人员陪同取钱并代为保管的行为也显然不妥,因为医院作为诊疗机构,其任务是收治患者,完成诊疗,收取诊疗对应的费用,这样的诊疗应当以必要性为限。涉事营销人员应属于医院工作人员之一,其营销行为已超过了正常诊疗范围,且为达到目的陪同老太取钱,侵犯消费者财务自由和自主选择权利,因为其陪同或者帮助拿钱等行为,会直接影响老人的判断。
两家医院法律上为独立个体
管理混乱属违法行为
赵良善称,关于机构之间存在混同问题,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种牙属于诊疗行为,因其在口腔中实施,所以要求较高,种牙医疗机构需要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专业科室设置、医生资质、设备环境及消毒标准以及植体材料齐全等资质,任意一项不合格,都可能导致有关感染或者手术风险。涉事两家医院在法律上属于独立个体,各自承受各自的法律后果,所以如患者就诊于其中一个机构,另一个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参与显然也是不合法的。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记者 佘欣/文 邓小卫/图 实习生 王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