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晚,根据今年供热以来督查检查和群众投诉反映问题梳理情况,西安市发改委、城管局、住建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力以赴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其中特别提出,集中供热企业应严格落实上门测温要求,严禁11时至15时上门测温。
供水温度、压力等指标须符合民生用热要求
该通知从确保热源稳定供应、保证供热温度稳定达标、切实加强自备锅炉小区管理、全面提升物业服务和供热服务质量、积极动员群众配合支持、全力以赴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六个方面,对涉及供热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做出了针对性较强的规定。
通知要求,燃气企业要积极对接上游气源企业,足额兑现合同气源;热电联产企业供水温度、压力等指标须符合民生用热要求,不得擅自降低供热温度;垃圾焚烧企业应建立实时负荷调控机制,确保气温每下降5℃,供热输出功率提升10%—15%;同时,要开发新能源热源;要确保供热用水用电。
供热开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断供弃供
对于集中供热企业,通知要求:严禁因气源、余热缺口擅自降低负荷或停供;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和极端天气应急预案,供热开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断供、弃供;发生热源故障必须立即启动预案,15分钟内响应、1小时内到场处置,并于第一时间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告;在供热期间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服务咨询热线畅通,妥善处置群众供热问题诉求。
入户测温应主动出示设备计量合格标识
通知要求,集中供热企业应严格落实上门测温要求。严禁11时至15时上门测温,接到12345转办工单和群众服务热线投诉电话,由供热企业或委托物业企业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测温(或按照与用户约定时间执行),因自身原因未到达现场的,视作投诉当日温度不达标,按照规定退还热费。
集中供热企业入户测温时应使用检定、校准、测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测温器具,主动向用户出示设备计量合格标识。入户测温应在关闭户门和外窗30分钟后进行。测温人员应以房屋对角线中心距地面1米至1.5米范围内为检测点,测温设备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自备锅炉小区应落实成本核算等制度
对于自备锅炉小区,通知要求:自备锅炉供热运营管理单位对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应落实成本核算、协商公示制度,保障用户知情权与监督权,严格执行合约标准;要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禁人员无证上岗;要足额采购燃气等供热能源,不得因能源不足影响供热;要持续开展供热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锅炉安全、稳定运行。
物业不得捆绑收费 不得瞒报供热面积
对于物业企业,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与集中供热企业签订的采暖季供热合同约定代收相关费用,及时公示供热价格、供热面积等信息,不得捆绑收费、截留代收供热费、瞒报供热面积或向供热企业多收供热设施运行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小区内部供热设施维修管理工作;要配合供热企业及时开启小区内部供热设施,加强对小区内部供热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检维修和定期巡查,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要配合供热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供热企业开展供热期间入户测温、电话回访和投诉处理工作。
入住率达不到供热要求小区要协商落实供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