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晚,根据今年供热以来督查检查和群众投诉反映问题梳理情况,西安市发改委、城管局、住建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力以赴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其中特别提出,集中供热企业应严格落实上门测温要求,严禁11时至15时上门测温。
供水温度、压力等指标须符合民生用热要求
该通知从确保热源稳定供应、保证供热温度稳定达标、切实加强自备锅炉小区管理、全面提升物业服务和供热服务质量、积极动员群众配合支持、全力以赴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六个方面,对涉及供热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做出了针对性较强的规定。
通知要求,燃气企业要积极对接上游气源企业,足额兑现合同气源;热电联产企业供水温度、压力等指标须符合民生用热要求,不得擅自降低供热温度;垃圾焚烧企业应建立实时负荷调控机制,确保气温每下降5℃,供热输出功率提升10%—15%;同时,要开发新能源热源;要确保供热用水用电。
供热开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断供弃供
对于集中供热企业,通知要求:严禁因气源、余热缺口擅自降低负荷或停供;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和极端天气应急预案,供热开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断供、弃供;发生热源故障必须立即启动预案,15分钟内响应、1小时内到场处置,并于第一时间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告;在供热期间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服务咨询热线畅通,妥善处置群众供热问题诉求。
入户测温应主动出示设备计量合格标识
通知要求,集中供热企业应严格落实上门测温要求。严禁11时至15时上门测温,接到12345转办工单和群众服务热线投诉电话,由供热企业或委托物业企业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测温(或按照与用户约定时间执行),因自身原因未到达现场的,视作投诉当日温度不达标,按照规定退还热费。
集中供热企业入户测温时应使用检定、校准、测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测温器具,主动向用户出示设备计量合格标识。入户测温应在关闭户门和外窗30分钟后进行。测温人员应以房屋对角线中心距地面1米至1.5米范围内为检测点,测温设备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自备锅炉小区应落实成本核算等制度
对于自备锅炉小区,通知要求:自备锅炉供热运营管理单位对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应落实成本核算、协商公示制度,保障用户知情权与监督权,严格执行合约标准;要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禁人员无证上岗;要足额采购燃气等供热能源,不得因能源不足影响供热;要持续开展供热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锅炉安全、稳定运行。
物业不得捆绑收费 不得瞒报供热面积
对于物业企业,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与集中供热企业签订的采暖季供热合同约定代收相关费用,及时公示供热价格、供热面积等信息,不得捆绑收费、截留代收供热费、瞒报供热面积或向供热企业多收供热设施运行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小区内部供热设施维修管理工作;要配合供热企业及时开启小区内部供热设施,加强对小区内部供热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检维修和定期巡查,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要配合供热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供热企业开展供热期间入户测温、电话回访和投诉处理工作。
入住率达不到供热要求小区要协商落实供热措施
对入住率达不到供热要求的住宅小区,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发企业、供热企业、物业企业协商落实供热措施,保障住户温暖过冬。对已供热但存在部分欠费的小区,各供热主体和物业企业要确保供热,不得以少数用户未缴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缴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可依法追缴欠费。
要主动帮用户开展户内采暖设施检查
通知还要求,供热企业、物业企业要主动帮助用户开展户内采暖设施检查排查,密切关注家中管道、阀门是否存在渗漏,及时检查家中供回水阀门是否正常开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供热企业、物业企业要提醒用户定期清洗入户滤网、地暖管道等采暖设施,保持换热效率;要宣传引导用户科学用热,不得违规改动户内采暖设施,影响自身及周边住户供热效果。
聚焦“不热、慢修、乱收费” 形成工作合力
通知指出,要加强部门协同、提升应急处置效能、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全力以赴保障群众温暖过冬。要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不热、慢修、乱收费”等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问题闭环解决;遇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对居民供热的影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进展情况;市区要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对供热全过程管理情况开展常态化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捆绑收费、瞒报热费、服务推诿、设施维护不到位、能源供应保障不力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记者 马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