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建立学生食堂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严禁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伙食经费,不得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严禁挤占食堂资金,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招待费等与餐饮无关支出。
第二十五条建立饭菜价格公示制度。各档口应在售饭区域公开单个菜品重量和价格信息,接受师生监督。在餐厅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并进行标识。
第二十六条高校学生食堂应合理配置高中低价位菜品(大致比例3:5:2),满足师生多样化需求。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学生承受能力,坚持供应一定品种和足够数量的“一元菜、二元菜”、免费汤等保障性菜品。结合学校生源情况开设特色、风味档口,满足不同口味、不同区域、不同民族学生的饮食需求。
第二十七条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企业准入、竞争、评价、退出机制,规范大宗食材采购,加强菜品份量、品质和食品安全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转包分包、变相涨价、成本核算和价格核定不合理、年度评价不合格等达到退出条件的要坚决清退。
第二十八条建立食堂经费监管制度。学生食堂经费收支应采用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监管。自主经营的在高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有多个自主经营食堂的应分别核算。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食堂或档口,应将收支纳入专用账户统一核算;无法统一核算的,其收入流水应进入高校财务账户或双方共管银行账户,高校按合同约定支付。鼓励搭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监管。
第二十九条高校应制定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对大宗食材(米、面、油、肉、蛋、冻货)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择优选择具备产、销、供能力的供应商。本着“有竞争、有比较、有备份”原则,合理确定中标单位。
(一)采购价不得高于本地区同品牌同等级同规格食材市场批发价。
(二)承包或委托企业采购食材符合条款一且价格低于高校采购价格的,可自行采购。
(三)鼓励食品原材料采购本地化,通过农校对接、校企对接、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材料供应协议等方式,面向生产、加工环节直接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和饭菜成本。
(四)鼓励探索同一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模式,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十条学生食堂应提供营养健康、种类丰富的饭菜,烹调以蒸、炖、烩、炒为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盐、油和糖的用量,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审慎售卖即烹类深加工预制菜。完善膳食营养指南和规范,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理念。
第三十一条高校应建立商超(包括商店、超市、小卖部等)经营监管制度。校内商超应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公益性原则,严管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和价格监管,原则上售卖食品价格应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十二条建立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在食材采购、加工烹饪、分餐就餐等环节杜绝餐饮浪费;教育和倡导师生按需取餐,通过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防止餐饮浪费,持续推进“光盘行动”。
第三十三条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实现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提升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