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陕西省5部门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提高保障能力,稳定校园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修订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1月13日
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生食堂”)管理,提高保障能力,稳定校园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生食堂,指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师生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四条坚持基本大伙(保障性伙食)由高校自主经营,起到保障学生基本饮食需求,发挥保障供应、稳定菜价作用。综合学生食堂面积、档口数量、餐位配置等因素,自主经营占比不宜低于50%。
第五条自主经营的学生食堂包括学校自办、引进档口、聘请餐饮服务团队等,由高校直接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营利。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应公开引入优质餐饮服务企业,坚持微利经营、守法经营。
第六条学生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高校应加大投入,建立和落实优惠政策,降低成本,保证饭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餐饮价格。
第七条高校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食堂服务育人功能,加强文化建设,组织学生开展节约粮食、反食品浪费、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规范学生就餐行为,培养文明饮食习惯。
第二章 投入保障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高校提供,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引入档口、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消防等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高校承担。高校合理分担学生食堂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第九条高校要根据在校生数,按一定比例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用于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抑制饭菜价格过快上涨,保持饭菜价格和质量平稳;各高校应制定平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基金使用。
第十条学生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学生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三章 学生食堂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