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青妙笔banner图
  • “学长杯”第四届陕西大学生辩论赛
  • 广告|西安联通
  • 西凤酒广告
  • 沣西新城
丝路
English
服务丝路 融入丝路
当前位置:陕西频道首页 > 要闻 > 正文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发布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发布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20-08-24 13:44:19 来源:陕西日报

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遮挡号牌、逆向行驶、安装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将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人、经营者、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予以登记、许可或者检验、审验合格的;

(三)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违法装载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处罚、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

(五)接到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投诉、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六)对有关部门通报的违法信息不依法查处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提供便利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倒查。涉及货物运输车辆生产、销售、改装企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所有权人责任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按照下列规定查处:(一)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二)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运输车辆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以及驾驶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或者未实时、准确传输至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如实计重、开票,或者未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携带装载、配载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扣留货物运输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装载、配载证明。

关键词:货物运输,超限超载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