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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2022年长江流域禁捕十大典型案例

安康市2022年长江流域禁捕十大典型案例
2023-01-18 13:32:32 来源:安康新闻网

案件五:岚皋县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

2022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岚皋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从抖音发现,有一网名“矿工的心酸”抖音号,在7月3日下午6时许发布“野生钱鱼”短视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协助查找锁定嫌疑人,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石门镇月星村冉某某家现场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冉某某于7月3日下午5点多,携带手撒网1副在其居住地河边小地名龙滩子的地方捕鱼,共捕到近2斤小鱼,其中有10多条钱鱼,回家后将捕获渔获物拍了短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账号上,渔获物做成食物给小孩吃了。钱鱼,学名多鳞白甲鱼,是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以上事实证实了当事人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岚皋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手撒网1副、粘网1副;2、给予罚款贰仟元整。

案件六:紫阳县刘某某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2年6月3日6时至7时,洄水镇广播站退休干部当事人刘某某使用手撒网,在洄水镇八道河非法捕捞时被当地干部黄某某查获后,将手撒网和捕捞渔获物(冷冻)保存,电话通知移交紫阳县农业农村局处理。经调查、当事人刘某某使用手撒网,在长沙坝下游至上游80米的河流范围内非法捕鱼,时间为1小时。经水产专家鉴定涉案解冻渔获物鱼类有:马口鱼(桃花子)17尾,麦穗鱼(小白鱼)61尾,颌须鮈(麻鱼)5尾,共计83尾,规格为515公分,现场称重1.8千克。以上事实证实当事人刘某某在禁渔期进行捕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紫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手撒网1副、渔获物1.8千克;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案件七:紫阳县敖某某等三人非法垂钓、非法电鱼案

2021年6月21日至22日,重庆市城口县籍人员敖某某、袁某自重庆市城口县驾驶皮卡车至陕西省紫阳县高桥镇权河村一组(小地名:权河口,属于任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非法垂钓,共计钓获多鳞白甲鱼50尾。6月22日晚,敖某某、刘某某、袁某三人使用电鱼设备非法电鱼,电捕多鳞白甲鱼共计206尾。案发后,经鉴定多鳞白甲鱼(又名多鳞铲颌鱼、钱鱼)属于鲤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此外,刘某某于2021年1、2月份在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月河河道内(禁渔区)使用地笼(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黄鳝、龙虾等水产品,所得渔获物均已食用或出售。2022年5月12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紫阳县高桥镇公开巡回审理这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被告人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贰仟元,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柒仟元;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仟元。

案件八:岚皋县洪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生动物案

2021年10月14日,重庆市城口县籍人员洪某某等四人携带农药(甲氢菊酯)及食物和水,一起驾车至陕西省岚皋县石门镇芙蓉村大盘河,在河坝内趁无人之际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山楂子”,当日下午5时许被岚皋县公安局横溪森林派出所巡查民警现场抓获。经当场清点洪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的102条水生动物“山楂子”,后移交至岚皋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2021年10月15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聘请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对洪某某等四人捕捞的102条“山楂子”进行种属名称及保护级别鉴定,经鉴定,该102条“山楂子”均为“巫山巴鲵”,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22年7月5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对洪某某等四人捕捞的102条“巫山巴鲵”的发育系数及价值进行鉴定,102尾巫山巴鲵的价值为拾叁万伍佰元,洪某某等四人对此鉴定均无异议,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目前公安机关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关键词:安康,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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